(2016)鄂1321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梁双青与随州市百信石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双青,随州市百信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1510号原告梁双青,男,汉族,1969年10月14日出生,住随县。委托代理人梁定国(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法庭辩论、调解、上诉、代签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男,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住随县。被告随州市百信石业有限公司,住随县万和镇大房湾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陈盛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剑义(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接受调解,代收法律文书),随县万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双青与被告随州市百信石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双青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随州市百信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双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双青撤回对被告随州市百信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梁双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