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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8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屹鑫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刘华东欠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屹鑫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8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屹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工业园区B区明星路,注册号510521000049186(1-1)。法定代表人邱玲,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邻玉镇。法定代表人杨世林。被执行人刘华东,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朱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民初14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执行至今尚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泸州市分行江阳支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条、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泸州市分行江阳支行账号为的存款16124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