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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民初6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正西与王久胜、射阳县三槐堂大药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西,王久胜,射阳县三槐堂大药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6557号原告:李正西,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祥,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蓉,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久胜。被告:射阳县三槐堂大药房,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盘湾镇盘湾路***号。主要负责人:王久胜,该药房投资人。原告李正西诉被告王久胜、射阳县三槐堂大药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正西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彭妩奕书 记 员  付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