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李长杰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李长杰,李季,杨瑁,李守先,李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阴洪智,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长杰,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季,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杨瑁,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守先,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春海,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李长杰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1)公民二初字第967号民事调解书】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1年7月14日),诉讼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经本院多次做工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