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民初14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鑫兴石场与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鑫兴石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02民初1474-1号原告: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鑫兴石场,经营者孙小刚,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睿,陕西善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306号。法定代表人:鲁润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双喜,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江维,男,汉族。本院在诉前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陕1002民特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商丹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第二分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存款550万元。2016年9月23日原告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鑫兴石场向本院起诉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要求对该存款予以解除冻结。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已经作出了(2016)陕1002民初147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协议要求解除冻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商丹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第二分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550万元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敬小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