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3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车国清与周旭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国清,周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3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车国清,男,生于1973年9月1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周旭东,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车国清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周旭东应当支付车国清借款本金2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6元(未收取)。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周旭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进审判员 艾 寅审判员 李文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