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民初1779、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建平、顾鲜平与自贡博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顾鲜平,自贡市博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1779、1788号申请人:陈建平,男,1957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顾鲜平,女,1956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人:自贡市博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号。法定代表人:黎正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建平、顾鲜平与被申请人自贡市博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的过程中,申请人陈建平、顾鲜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市博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荣县长山镇的土地予以保全。申请人陈建平之妻陈力自愿以其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住宅一套提供担保,申请人顾鲜平与其夫刘良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的住宅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二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自贡市博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荣县长山镇的荣国用(20××)4××××号土地使用权;二、查封陈力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街××号×幢×层××号住宅一套;三、查封顾鲜平与其夫刘良共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街××栋××号住宅一套。以上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分别交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管理,但不得转让、变卖和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