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来兴故意杀人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来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450号罪犯李来兴,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作出(2007)新牧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来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李来兴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2007)新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宣判后,于2007年4月5入监。2009年8月17日减去刑期1年11个月,2013年2月4日减去刑期1年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来兴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来兴于2006年8月24日,约其前女友高瑞采新乡见面,并要求与其恢复恋爱关系,遭拒绝后,因言语不和,便将其推翻在床,用手掐高某脖子约十分钟,致被害人口吐白沫并昏迷,在有人敲门后,将来人骗走,随即逃离现场,高某苏醒后到邻居家求助,后获救。罪犯李来兴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6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来兴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来兴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来兴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