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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仕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海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仕荣,吴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6执302号申请人:杨仕荣,男,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吴海祥,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申请人杨仕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吴海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海祥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嘎吉分理处账户上的存款1005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