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6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乔登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乔登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锦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6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乔登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风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吴礼唐。委托代理人:周道宇,重庆乔登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通扬西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李焕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封燕,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乔登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乔登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乔登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已与锦宸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乔登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乔登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512元,减半收取14256元,由上诉人重庆乔登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艳审 判 员 张泽兵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