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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李春林与杨艳、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林,孙荣,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70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林,住弥勒市。委托代理人李文靓,男,生于1986年6月5日,彝族,住弥勒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孙荣,现住昆明市。被执行人杨艳,住昆明市。本院在执行李春林与孙荣、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4940元。因被执行人孙荣、杨艳暂无履行能力,且杨艳在弥勒市弥阳镇王炽路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XXX审判员  汤正鸿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