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终2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2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宾馆201室。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5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16年10月20日以与被上诉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杨某和被上诉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立颖审判员 韩尚达审判员 邓宏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羽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