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冷传才与熊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传才,熊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2民初2333号原告冷传才,男,汉族,1963年8月19日生。被告熊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冷传才诉被告熊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传才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被告身份不明确。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本案原告冷传才诉状中所列被告熊俭姓名错误,身份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冷传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安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明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