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耿小河与耿红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小河,耿红建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646号原告:耿小河,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耿红建,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小河与被告耿红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耿小河自愿撤回对被告耿红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小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耿小河负担。审 判 长 邓华伟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