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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肖祥庚与周福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祥庚,周福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02民初2619号原告:肖祥庚,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周福华,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原告肖祥庚与被告周福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易享炎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鄢敏担任记录。原告肖祥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福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祥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福华支付原告肖祥庚股权转让款50000元、违约金5000元,并返还原告肖祥庚加盟保证金10000元,共计65000元;2、判令被告周福华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2日,被告周福华以50000元的价格受让原告肖祥庚在湘潭艺甲名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股份1.152%,约定于2016年6月25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2016年7月30日前退还加盟保证金10000元。到期后,被告周福华拒绝支付。被告周福华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6年6月12日,原告肖祥庚与被告周福华签订《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肖祥庚将其持有的湘潭艺甲名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152%股权转让给被告周福华,转让金额为50000元,于2016年6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另原告肖祥庚在被告周福华处交纳了门店加盟保证金10000元,被告周福华于2016年7月30日归还。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7日内为交接期,在交接期内,双方依据本���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同日,双方依约到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湖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周福华向原告肖祥庚出具一份《欠条》,写明:“今欠肖祥庚股份转让金5万元整(伍万元整)属实”。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周福华未向原告肖祥庚支付股权转让款等,原告肖祥庚提起诉讼。另查明,在涉案《个人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原告肖祥庚、被告周福华均为湘潭艺甲名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告肖祥庚持股比例为1.152%,被告周福华的持股比例为94.5%。以上事实有原告肖祥庚《个人股份转让协议》、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肖祥庚与被告周福华均系湘潭艺甲名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两名股东之间就股权转让事宜所签订的《个人股份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肖祥庚已经按约将涉案股权转让至被告周福华名下,被告周福华应当按照《个人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原告肖祥庚股权转让款,并返还门店加盟保证金。现履行期限届满,被告周福华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对损失部分,因双方《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即5000元(50000元×10%=5000元),故对原告肖祥庚的该诉请,本院依法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祥庚股权转让款50000元、违约金5000元,并返还原告肖祥庚门店加盟保证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被告周福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易享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鄢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