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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欧卫志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161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161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住广东省高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欧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赣B×××××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大北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欧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欧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考虑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培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