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董小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董小燕,吴剑洪,范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游尧,董事长。被执行人:董小燕,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吴剑洪,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范素文,女,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董小燕、吴剑洪、范素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24028.69元(具体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受理费6910元,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6043元。现因被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30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君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