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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毛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毛某,高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毛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侯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横民初字第026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某、高某偿还申请人张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15‰,利息从2014年5月30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毛某与高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侯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毛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有存款账户,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某在陕西省横山县农商银行账号6230271000007229296、6225061011005031463,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肖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