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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4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134王永军与郭恒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军,郭恒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13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军,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郭恒顶,男,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永军与被执行人郭恒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邳碾民初字第0700号民事判决书:郭恒顶偿还王永军借款本金2万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合计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郭恒顶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413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曹卫祥执行员  杜万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