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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凌才破坏监管秩序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才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82刑初25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才,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2014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3日。2016年6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凌源第四监狱关押禁闭。辽宁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朝城郊检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才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月25日至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才在凌源第四监狱服刑期间,不服管教,先后6次殴打其他在押犯,其中2016年6月30,殴打他犯,致他犯轻伤。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才的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同时,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指控被告人犯罪所依据的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某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13时许,在凌源第四监狱四监区生产现场,被告人张某才因琐事殴打罪犯赵某阳面部数下,被监狱警告处罚一次。2015年2月15日11时许,在凌源第四监狱四监区生产现场,被告人张某才因琐事殴打罪犯佟某来,被监狱警告处罚一次。2015年8月15日19时30分许,在凌源第四监狱五监区监舍洗漱间,被告人张某才因琐事殴打罪犯宋某研,被监区禁闭处罚一次。2015年9月14日18时20分许,在凌源第四监狱五监区监舍洗漱间,被告人张某才与罪犯张某伟打架,被监区警告处罚一次。2016年3月19日14时50分许,在凌源第四监狱五监区监舍门口,被告人张某才殴打罪犯张某柱,被监区警告处罚一次。2016年6月3日17时许,在凌源第四监狱八监区1412监舍,被告人张某才与被害人杜某生因看电视调台而厮打,张某才打被害人杜常生面部数拳,致使其鼻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才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3日。案发时,尚有余刑三年九个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杜某生陈述,证实:2016年6月3日17时许,在凌源第四监狱八监区1412监舍,张某才与我因看电视调台而厮打,张某才打我面部数拳,致使我鼻子受伤。2、被害人宋某研陈述,证实:2015年8月15日19时30分许,在凌源第四监狱五监区监舍洗漱间,张某才因琐事殴打我,被监区禁闭一次。3、被害人赵某阳陈述,证实:2015年1月25日13时许,在凌源第四监狱四监区生产现场,张某才因琐事殴打我面部数下,被监狱警告处罚。4、被害人张某柱陈述,证实:2016年3月19日14时50分许,在凌源第四监狱五监区监舍门口,张某才殴打我,被监区警告处罚一次。5、被害人佟某来陈述,证实:2015年2月15日11时许,在凌源第四监狱四监区生产现场,张某才因琐事殴打我,被监狱警告处罚一次。6、被害人张某伟陈述,证实:2015年9月14日18时20分许,在凌源第四监狱五监区监舍洗漱间,张某才与我打架,张某才被监区警告处罚一次。7、证人康某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19日14时50分许,在凌源第四监狱五监区监舍门口,罪犯张某才殴打罪犯张某柱,被监区警告处罚一次。2016年6月3日17时许,在凌源第四监狱八监区1412监舍,罪犯张某才与被害人杜某生因看电视调台而厮打,张某才打被害人杜常生面部数拳,致使其鼻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8、证人广某、付某州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13时许,在凌源第四监狱四监区生产现场,罪犯张某才因琐事殴打罪犯赵某阳面部数下,被监狱警告处罚一次。2015年2月15日11时许,在凌源第四监狱四监区生产现场,罪犯张某才因琐事殴打罪犯佟某来,被监狱警告处罚一次。9、证人聂某民证言,证实:2015年8月15日19时30分许,在凌源第四监狱五监区监舍洗漱间,罪犯张某才因琐事殴打罪犯宋某研,被监区禁闭处罚一次。2015年9月14日18时20分许,在凌源第四监狱五监区监舍洗漱间,罪犯张某才与罪犯张某伟打架,被监区警告处罚一次。10、证人李某凡证言,证实:2016年3月19日14时50分许,在凌源第四监狱五监区监舍门口,罪犯张某才因琐事殴打罪犯张某柱,被监区警告处罚一次。11、证人郭某柱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18时20分许,在凌源第四监狱五监区监舍洗漱间,罪犯张某才与罪犯张某伟打架,被监区警告处罚一次。12、被告人张某才供述,张某才对多次殴打其他在押犯的事实全部供认。1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部分案发现场情况。14、现场录像光盘一张,证明被告人张某才与杜某生打架的经过。15、凌源市中心医院(2016)临鉴字第257号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杜某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6、《罪犯处罚审批表》5张,证明被告人因殴打他犯,被凌源第四监狱处罚的事实。17、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才归案过程。18、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刑初字第0089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才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3日。案发时,尚有余刑三年九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才在服刑期间,多次殴打其他在押犯人并致一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确认。被告人张某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才认罪悔罪,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才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前罪尚有余刑三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恩军代理审判员  赵爽燕人民陪审员  尹 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