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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杨国通、张中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通,张中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杨国通,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中伟,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路20号靖烨科技园8号楼5层508-515室法定代表人:高立升。杨国通申请张中伟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2016)冀0922民初7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中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本院认为,本案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青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2民初724号,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者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