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3344号原告赵某某,女,1957年2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好,故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宝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守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