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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3344号原告赵某某,女,1957年2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好,故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宝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守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