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财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晓伟与曾照富申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伟,增照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财保315号申请人:王晓伟,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增照富,男,住绥棱县双。申请人王晓伟以与被申请人曾照富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照富所有的一台柳林牌水稻收割机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曾照富义所有的一台柳林牌水稻收割机,查封期间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曾照富管理和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如需变卖须通知本院准许,并将变卖价款提存本院。案件申请费361元,由申请人王晓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凤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