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迟殿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迟殿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890号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长城,经理。被告:迟殿慧,女,汉族,50岁,个体,住梅河口市。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迟殿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茂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