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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4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美耐斯包装材料厂、XX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美耐斯包装材料厂,XX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449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2439670-9。法定代表人:缪存良。委托代理人:陈仲立,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员工。被告:东莞市厚街美耐斯包装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源兴街九巷*号,工商注册号:441900605851227。经营者:XX山。被告:XX山,男,汉族,1984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佛山市南海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厚街美耐斯包装材料厂(以下简称美耐斯厂)、XX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本案,于同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仲立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9月3日、2015年5月15日、6月30日四次向被告美耐斯厂提供复合材料(白格拉辛原纸),该厂于2015年6月27日向原告开具支票。但原告持支票前往银行承兑时,未能兑现。2015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美耐斯厂签订对账单一份,确认该厂欠原告货款67157元,承诺分三期支付。即2015年11月、12月、2016年1月分别支付22385元。原告至今未付分文。被告XX山系个体工商户美耐斯厂的经营者,应对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美耐斯厂向原告支付货款67157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9月1日为6851.1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两被告没有到庭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美耐斯厂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打印件)、被告XX山的身份证(复印件)。3.2015年10月30日对账单(原件)。4.2015年5月15日送货单(原件)。5.承兑支票(编号:39295182)(原件)。两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是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互印证,互相关联,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其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9月3日、2015年5月15日、6月30日,原告向被告美耐斯厂提供多批复合材料(白格拉辛原纸),双方约定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2015年10月30日,被告美耐斯厂的个体经营者XX山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7157元,并承诺分三期即2015年11月、12月、2016年1月付清货款,每期支付22385元。付款期届满,两被告未能支付货款。原告因向两被告追讨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美耐斯厂欠原告货款67157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的利息诉请,原告主张自最后一期付款期满次日即2016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水平上限,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山系美耐斯厂的个体经营者,应对该厂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厚街美耐斯包装材料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67157元及以尚欠款为本金从2016年2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给原告佛山市南海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二、被告XX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82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厚街美耐斯包装材料厂负担,并于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被告XX山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秀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