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中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吉林市江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经营者:XX,男,1962年3月12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连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被工商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住所和经营场所。由于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2执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发现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