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俊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076号被告人赵俊尉诈骗罪一案即(2014)金武刑初字第0000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07月28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赵俊尉支付执行款10700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俊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2076案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赵俊尉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钟升祺代书 记员 叶建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