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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俊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076号被告人赵俊尉诈骗罪一案即(2014)金武刑初字第0000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07月28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赵俊尉支付执行款10700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俊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2076案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赵俊尉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钟升祺代书 记员  叶建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