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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3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冯光明与屈贵林、高改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光明,屈贵林,高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988号申请执行人冯光明,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屈贵林,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改霞,又名高霞,女,1969年3月生,汉族,陕西省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屈贵林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神民初字第015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冯光明申请执行屈贵林、高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要求限期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630元、执行费8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屈贵林银行存款21800元后,二被执行人交来案款463000元,两项共计4848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时给付申请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东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10月21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参加人:审判长贾小平审判员王志新王军记录人:书记员郭东评议如下:王志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神民初字第015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冯光明申请执行屈贵林、高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要求限期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630元、执行费8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屈贵林银行存款21800元后,被二执行人交来案款463000元,两项共计4848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时给付申请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王军:既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根据相关规定,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贾小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执行。评议结果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