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5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朱兰华与陈立华、姜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兰华,陈立华,姜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5465号之一原告朱兰华,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被告陈立华,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姜荣华,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个体,蒙古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兰华诉被告陈立华、姜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兰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陈立华、姜荣华存放于奈曼旗某镇某某某某村北小户二被告家中所有的玉米250000斤,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二被告陈立华、姜荣华存放于奈曼旗某镇某某某某村北小户二被告家中所有的玉米250000斤。查封期间由二被告陈立华、姜荣华自己保管,不得隐匿、损毁。如变卖保留相应的价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友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