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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梅龙村民委员会与潮安县庵埠液化气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梅龙村民委员会,潮安县庵埠液化气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1154号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梅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梅龙村。法定代表人:潘晓东,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彬,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潮安县庵埠液化气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潮汕公路文里路段公司路旁。法定代表人:杨应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炯生,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曼,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梅龙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潮安县庵埠液化气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腾退非法侵占原告位于潮州市××按标准××龙村飞地7.34亩,交还给原告。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位于军桥头鲤鱼洲飞地30.34亩,1992年6月29日与被告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划出23亩给被告左发展新型燃料项目用地,但至今该项目尚未启动,但被告一直侵占原告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潮安县庵埠液化气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本案的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的规定,涉案的军桥头鲤鱼洲飞地位于汕头市××区的行政辖区内,至今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本案的管辖法院应确定为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件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温崇立代理审判员  洪文娇人民陪审员  陈桂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詹丹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