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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龚宝成申请通榆县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宝成,通榆县第一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695号申请人:龚宝成,男,住所地通榆。被执行人:通榆县第一医院住所地通榆。龚宝成申请通榆县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22民初152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22执69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