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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3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山东新力电气有限公司与孙玉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新力电气有限公司,孙玉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3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新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牛海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仁杰,山东舜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玉宝。委托代理人:吕振宝,莱阳市城厢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山东新力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玉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招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2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新力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山东新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云龙审 判 员  樊 勇代理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辛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