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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阳海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博爱县众鑫物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海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博爱县众鑫物资有限公司,陈保贵,张国亮,李大卫,李二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9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海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博爱县众鑫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保贵,男,汉族,1970年10月31日出生,住博爱县。被执行人张国亮,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温县。被执行人李大卫,男,汉族,1971年6月6日出生,住博爱县。被执行人李二卫,男,汉族,1973年3月7日出生,住博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海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爱县众鑫物资有限公司、陈保贵、张国亮、李大卫、李二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焦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各被执行人目前经营困难,本院经调查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海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焦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春林审判员  孙志强审判员  姚万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成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