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02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继强与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强,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2518号申请人:李继强。被申请人:谭平。申请人李继强与被申请人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继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强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柳州管理部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100000元。原告李继强自愿用本人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桥卜支行(河北支行),账号:21×××1*)]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谭平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柳州管理部账户内的资金在1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李继强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桥卜支行(河北支行),账号:21×××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耀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俊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