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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5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被执行人张某乙,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婚姻家庭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乙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执行查证,被执行人张某乙常年不在家,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婚姻家庭纠纷的(2016)陕0525执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建宏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