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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执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屈雪梅与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雪梅,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保204号申请人屈雪梅,女,住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请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南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233号。法定代表人聂顺金,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屈雪梅与被申请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川1681民初174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4日以1250万元为限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XX的银行存款。现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账号的冻结,并愿意以华蓥市棚户区项目工程向华蓥市财政局缴纳的保证金作为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XX的125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