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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凉检公诉刑诉(2016)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用其身份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威城区支行西环北路分理处办理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60000元。刘某某持卡后开始透支,2015年6月29日共计透支51900元逾期未归还,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后被告人刘某某偿还了透支本金51900元。上述事实由被害单位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登记、银行回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所持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予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清偿了透支款本金,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宋光忠人民陪审员  黄晓庆人民陪审员  胡全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志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