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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单中长单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中长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刑初28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中长单某某,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2016年4月刑满释放。2016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平舆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同年9月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中长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思华、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中长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7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单中长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平舆县城解放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街交叉路口,被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2016)1216号血醇检验报告书鉴定,单中长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86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单中长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书证:被告人单中长单某某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鉴定结论告知笔录、查获现场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2016)1216号血醇检验鉴定报告书及视听资料光盘二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单中长单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单中长单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单中长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