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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冰彬与陈健健、阮丹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冰彬,陈健健,阮丹诚,颜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765号原告:赵冰彬,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健健,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阮丹诚,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颜传华,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赵冰彬与被告陈健健、阮丹诚、颜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分计算,从2015年12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健健、阮丹诚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9日,被告陈健健由被告颜传华提供担保,向原告赵冰彬借款8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没有约定还期,并由被告陈健健、颜传华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健健、阮丹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赵冰彬借款8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颜传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210元,由被告陈健健、阮丹诚、颜传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221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邵云初人民陪审员  潘美娟人民陪审员  叶彩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庄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