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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曾俊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俊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26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俊龙,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被羁押,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俊龙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俊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4日8时许,被告人曾俊龙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某网吧,趁被害人陈某熟睡之机,在95号机位盗窃其三星S5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30元。同年7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曾俊龙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某网吧,趁被害人杨某熟睡之机,在90号机位盗窃其OPPOR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0元。同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曾俊龙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某网吧,趁被害人杜某某熟睡之机,在173号机位盗窃其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140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OPPOR8型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曾俊龙向本院退出了赃物折价款35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曾俊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杨某、杜某某的陈述,证人姚某、彭某、杨某某、张某的证言,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指认犯罪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曾俊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曾俊龙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俊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6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曾俊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曾俊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俊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被告人曾俊龙退出的赃物折价款3570元,发还给被害人陈某430元、被害人杜某某3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瑞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