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民初1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细明与福建省奇美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细明,福建省奇美购物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1258号之一原告:何细明,男,汉族,1976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福建省奇美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细明与被告福建省奇美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何细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细明以其已与被告福建省奇美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细明负担。审 判 长 郭文波人民陪审员 刘传辉人民陪审员 郭荣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庄雅婷速 录 员 郭展玲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