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6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马海生与马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生,马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6民初1370号原告:马海生,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被告:马小兵,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生与被告马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马海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海生负担。审判员 王振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