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06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马海生与马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生,马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6民初1370号原告:马海生,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被告:马小兵,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生与被告马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马海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海生负担。审判员  王振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