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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3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程享军、程享勇、铜陵恒兴法兰有限公司、邢应就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程享勇,程享军,铜陵恒兴法兰有限公司,邢应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3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法定代表人:钱玉林。被执行人:程享勇,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胥坝乡。被执行人:程享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铜陵恒兴法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法定代表人:邢应就。被执行人:邢应就,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本院在执行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公司)与程享军、程享勇、铜陵恒兴法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邢应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享勇、程享军名下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恒兴公司名下无存款,名下房产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铜陵皖江银行金桥开发区支行,名下皖GHX3**小型汽车被本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邢应就名下无存款、车辆,名下五松镇齐仙西区3栋303室房产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邮储银行铜陵市分行。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周 斐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