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3473号原告:杜某,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委托代理人:曾庆波,阳江市江城区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陈某,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原告杜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蕴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