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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董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刑初39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军,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天津市北辰区刘安庄村满意酒楼后平房(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6]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日20时20分,被告人董军驾驶牌照号鲁Q×××××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上乘坐陈艳、张淑云、董长林、张娜),沿津围公路由南向北以77km/h速度,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锻压机床厂北侧时,董军遇情况向右打方向躲闪,造成车辆失控,其车右侧撞到路东侧电线杆上后,车前部又撞到路东侧树木,造成张淑云、董长林、张娜受伤,后张淑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董长林受伤诱发呼吸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董军弃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董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淑云、董长林、张娜不承担事故责任。现已达成刑事和解。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董军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董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20时20分,被告人董军驾驶牌照号鲁Q×××××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拉载陈艳、张淑云、董长林、张娜,沿津围公路由南向北以77km/h速度,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锻压机床厂北侧时,董军遇情况向右打方向躲闪过程中造成车辆失控,其车右侧撞到路东侧电线杆上后,车前部又撞到路东侧树上,造成乘车人张淑云、董长林、张娜受伤,张淑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董长林受伤诱发呼吸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董军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董军弃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淑云、董长林、张娜不承担事故责任。2016年5月1日,被告人董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被告人董军与死者张淑云、董长林、伤者张娜均系亲属关系;案发后,张淑云、董长林、张娜的亲属均对董军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军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补充勘查笔录、勘验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死亡证明、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报警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谅解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保证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董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莹代理审判员  王伟轩人民陪审员  果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逸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