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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81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准驾车型:C1。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8月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公诉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瑞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3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冀D×××××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孝介大道由东向西行至东盘粮村路段时,与薛某驾驶的陕K×××××陕K0**挂欧曼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至该处相撞,发生致张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头皮瘢痕5.5cm伤情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检验,从被告人李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14mg/100ml。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当事人抽血照、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及赔偿凭证等书证、证人张某、慕某甲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血液酒精检验报告、被害人薛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冀D×××××大众牌小型轿车(车上乘坐张某),沿孝介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盘粮村路段时,与薛某驾驶的陕K×××××陕K×××××挂欧曼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至该处相撞,发生致张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头皮瘢痕5.5cm,伤情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检验,从被告人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14mg/100ml。2016年7月29日,经孝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薛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调解书,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人李某损失自理;被告人李某赔付被害人薛某车辆修复费人民币4000元整;被害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由被告人李某承担。后被害人薛某为被告人李某出具了谅解书。2016年9月22日,被害人张某为被告人李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已收到被告人李某给予的医药费及车辆修理费用,以后不追究被告人李某的任何责任,希望对被告人李某免予处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定罪证据:1、受案登记表1份证实: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孝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接警情况。2、被害人薛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13日4时左右,我驾驶陕K×××××陕K×××××挂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陕西榆林到介休,途中我沿孝介线由西向东行至东盘粮村段时,当时我在由西向东的行车道内行驶,这时由东向西快速过来一辆小车,当时对方在由东向西的超车道行驶的,并向我这面车道内驶来,我便赶紧闪了两下灯并踩了刹车,并向右打了方向,但对方还是撞到了我车上,我赶紧下车走到对方车跟前看对方人有没事,紧接着我打了120急救电话,慕某甲打了110报警电话。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12日21时许,我给李某打电话说:“你在哪里?咱们一块去洗澡去”,李某说:“我在工地生活区”,然后我驾车过去接上李某去了介休市。大约23时左右,我们三个在介休市的一个地摊上吃的饭,我们三个喝的汾阳王白酒,我喝了大约6两左右,李某喝了大约3两左右,马某喝了大约3两左右。大约13日0时许,我们三人吃完饭乘坐出租车去了KTV唱歌,期间我要了五瓶啤酒,我喝了两瓶,最后剩下两瓶,还有一瓶不知道李某和马某谁喝的。大约3时左右,我们三个乘出租车去了停车的地方,我说:“咱们住下吧,都喝酒了,谁也不要开车,明天再回”,李某非要回孝义市,刚开始我的车钥匙在裤腰上挂着,我怕李某拿走就装到裤兜里,后来李某把车钥匙就抢走了,然后拉开后车门把我推到车上,后来李某就驾驶该车从介休市回孝义市,途中发生的事故,这期间都是李某驾驶的。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2日22时左右,我们去介休的时候商量好在玩完以后住在介休。7月13日2时30分左右,当我们三个人在介休市玩完以后,姓李的那个人要回孝义并向张某要车钥匙,张某不同意,他便抢了过去,把张某扶到车上并叫我上车,他便驾车从介休回孝义,一直到发生事故。2016年7月12日22时许,我们三个人到了介休后找到一个饭店吃的饭,三个人喝了一瓶多白酒,姓李的喝了3-4两,吃完饭后我们去了KTV唱了歌,期间一人喝了一瓶啤酒。5、证人慕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3日4时左右,薛某驾驶陕K×××××陕K×××××挂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带上我从陕西榆林去介休,途中我们沿汾介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与孝介大道交叉路口后,左转弯沿孝介大道由西向东行至东盘粮村段时,我刚刚睡醒坐起来,就看见有一辆白色小车由东向西快速驶来,对方车走着走着就向我车开了过来,薛某赶紧踩了刹车并向右打方向,对方还是撞了上来,我们便赶紧下车去查看情况,我打了110报了警。6、证人慕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3日3时许,我经营的陕K×××××陕K×××××挂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具体地点不知道,是我车上的助手慕某甲给我打电话说的。7、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实:事故地点位于孝义市东盘粮村,现场受伤1人,有肇事车辆两辆,分别为冀D×××××大众轿车和陕K×××××陕K×××××挂车,肇事驾驶人在现场等现场情况。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等附案佐证。8、2016年7月18日,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晋光司鉴【2016】酒检字第F160365号酒精检测检验报告1份证实:从被告人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14mg/100ml。从薛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并有被告人李某、薛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各1份、血样提取照片各1张附案佐证。9、2016年7月14日,山西省孝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晋孝司鉴【2016】痕检第272号对冀D×××××上海大众轿车和陕K×××××/陕K×××××挂欧曼半挂车车辆痕迹的检验报告1份证实:根据以上车辆痕迹的位置、形状、分布及附着物,结合现场勘验及人员损伤情况分析认为,冀D×××××上海大众轿车左前侧与陕K×××××/陕K×××××挂欧曼半挂车左侧相碰撞、刮擦所形成。10、2016年7月28日,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孝)公(司法)鉴(伤)字【2016】19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份证实:被害人张某头皮瘢痕5.5cm,伤情程度评定为轻微伤。11、被告人李某的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被害人薛某的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冀D×××××大众汽车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陕K×××××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挂车的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附案佐证。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份证实:被告人李某的个人基本信息。1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基本吻合。二、量刑证据:1、2016年7月28日,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孝公交认字(2016)第(1616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实:被告人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薛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被害人张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2、调解书1份及赔偿凭证1份证实: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薛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赔付被害人薛某车辆修复费人民币4000元整。有被告人李某向本院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谅解书2份证实: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经取得被害人薛某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后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薛某、张某经济损失,其行为能够取得被害人薛某、张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孝义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该局经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薛某、张某经济损失,其行为能够取得被害人薛某、张某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永智审 判 员  冯守香人民陪审员  张应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志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