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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段xx与孙xx、华安xxxxxxx廊坊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052682525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xx,孙xx,华安xxxxxxx廊坊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052682525Y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1878号原告段xx,男,1992年1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委托代理人焦伟利,男,1984年9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被告孙xx,男,1995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被告孙xx,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华安xxxxxxx廊坊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052682525Y。法定代表人任俊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永义,男,1994年9月12日生,汉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段xx诉被告孙xx、孙xx、华安xxxxxx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姜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姜帅负担。审判员  李桂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