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3行审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鲍忠宣、叶红丽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鲍忠宣,叶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23行审210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2号明招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刘斌靖,局长。被执行人鲍忠宣,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叶红丽,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卫计征字(2015)第3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俞永武、李苏恩已满法定婚龄未婚生育的行为违法,对其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10872元的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征收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鲍忠宣、叶红丽已满法定婚龄未婚生育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武卫计征字(2015)第3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征收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卫计征字(2015)第3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旭霞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葛一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华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