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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行初字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21行初字31号原告叶某某,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被告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孝昌县花园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协调,代签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协调,代签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因被告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改变其行政行为,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叶幼文审 判 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李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国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