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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于滨、张瑜与李振元、甘清梅、李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滨,张瑜,李振元,甘清梅,李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3执426号申请执行人于滨,男,1993年11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申请执行人张瑜,女,1990年8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李振元,男,1974年9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甘清梅,女,1975年9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李长海,男,1951年10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于滨、张瑜与被执行人李振元、甘清梅、李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本息合计83000元,诉讼费937.5元,申请执行费1159.55元,合计85096元。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起,每月给付案件款2000元直至案件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杜 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